-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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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事实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且该实害结果是实行行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法益侵犯危险的现实化时,就能肯定结果归属,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只有满足刑法规范所要求的特定结构,才能确定刑法上的结果归属问题,即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
例如: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果真引发火宅,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看了一会旋即离开火灾现场。本案中,甲先前点燃蜡烛的行为使得甲负有防止蜡烛倾倒引发火灾的义务,但甲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故甲的不作为危害行为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路人乙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放火罪。路人没有防止火灾的义务,因为不是乙的行为制造了火灾的危险,也不是在乙的支配、控制的领域发生危险,因此,乙的不报警行为与火灾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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