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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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交纳公告费是原告的义务,不交公告费就不能进行公告,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开庭,诉讼程序无法开展。造成诉讼程序无法开展正是由于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造成的,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程序的开展,这样法院按撤诉处理,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按其撤诉处理的逻辑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对于必须公告送达的案件,如果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应裁定按撤诉处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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