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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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成立表见代理,行为人实施的首先是无权代理行为。比如行为人从未授被予过代理权,或者曾经授予过已消灭,又或者虽享有代理权但是超出代理权范围实施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2、存在权利外观,即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比如行为人乙曾经是甲公司的业务员,现在已经被开除,其因职务行为享有的代理权因此消灭,但乙依然携带有加盖甲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或者依然携带着甲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乙以甲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签订合同,这便是使相对人丙相信行为人乙拥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等权利外观。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3、被代理人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过错。
比如乙曾经是甲公司业务员,乙被开除时为何仍携带着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甲公司为何没有收回?这样,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相反,伪造公章防不胜防,这些情况下被伪造公章的公司没有过错,不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4、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被权利外观所迷惑误以为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且相对人已经尽到了交易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不知情没有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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