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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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X<14,不担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X≤16,只对烧杀淫掠、伤贩爆投8种行为担责)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X≥16,应担责)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4≤X≤18,应当从或减)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75,故意—可以,过失—应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精神病人不担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完全精神病人应担责,但可从或减)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分情况看待)
特殊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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