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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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一方面应赋予相关机构(如民政部门)专门职权以处理儿童监护方面事务,其职能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儿童或少年福利局,行使包括家庭监护干预、临时监护、监护权转移、监护监督、监护补贴等方面事务;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监护不利的干预和对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救济,职能部门或居(村)委会可以根据儿童家庭监护失当的程度、情节和主客观因素来评估其对儿童权利侵害的程度,并根据具体事实积极介入,扮演好协调者、监管者的角色,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临时监护权,确保儿童权利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健全儿童监护配套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探索社会监护手段,作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重要补充,积极参与儿童权利保障事业;参照其他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推动建立中国版的“儿童权益报告制度”,赋予日常与儿童密切联系的特定人员(如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照顾和抚养儿童人员等)在发现儿童受到虐待、忽视和其他家庭监护失当的情况时,有义务立即向有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儿童,不仅仅是父母的子女、家庭的成员,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障儿童权利,不单是家庭的责任,也离不开国家的帮助和社会的关怀。有关层面应尽快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不要让更多的儿童悲剧再次重演,愿每一个孩子都能茁壮成长、成人成材。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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