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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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侵权:两机关共同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看复议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形:a、复议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复议加重损害: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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