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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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00万元(本文所有例子中合同金额均为100万元)的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票据,恰巧B公司与C公司也签订了一份标的100万合同,故B公司在此票据背面记载了背书日期并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了C公司,此时,B公司为背书人,C公司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有几种限制情形,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假如,出票人为A公司,A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则持票人B公司不能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第二: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假如,B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的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则B公司的后手C公司若把票据转让给D公司,那么,原背书人B公司对其后手C公司的被背书人D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假如:B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后,B、C公司之间又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C公司故将此票据回头背书转让给B公司,此回头背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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