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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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社会治理具有共生共在的一体化特征,其整个过程及系统并非简单的拼装组合,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社会治理中的各环节、各主体相互影响、兴衰一体,因而,围绕社会治理所展开的相关问题,必然达成多元主体之间共建共治共享的深度合作与广泛融合。
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意味着在多元主体之间通过让渡各自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公共领域,意味着不同主体间在频繁的交往和互动中达成共识,并形成超越各自不同利益的公共利益,也意味着基于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在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实现一定的公共价值。
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内外边界
在中华传统文化绵延数千年的思想演进中,公共性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出来。孔子在《论语》中强调的“里仁为美”,阳明心学倡导的“致良知”,以及孙中山先生所践行的“天下为公”,表达的都是超脱于“小我”的公共性。这种基于个体的内在“里仁”与良知的公共性,与西方观念中的利益、契约或公共领域有所不同,更看重个人的德行、责任及作为意义和情感共同体的家国情怀及其精神归属。在这种意义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最重要的出发点不是利益,而是里仁;不是权力,而是良知。
东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塑造了两种不同的公共性:一种是以人为本、私权公域的公共性,强调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另一种则是以仁为本、天下为公的公共性,注重里仁与良知。这两种公共性,从两个向度上给出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边界:其一是向外,强调利益和权力的边界,即与私人利益、私人领域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域,规定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外在边界;其二是向内,彰显价值、道德与伦理的境界,即对多元主体内在里仁与良知的更高要求,指向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内在境界。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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