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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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提醒:人民法院要接受党的领导,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特别提醒: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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