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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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考点提示:此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度一般,学员只需简单掌握即可。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试题示例:(多选题)张三家住甲市A县,工作在甲市B县,由于在甲市C县贩卖盗版光盘,被甲市C县工商局在突击检查中处罚2000元,张三认为处罚过重,于是向甲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甲市工商局经过审查之后做出罚款1500元的复议决定,但张三仍然认为处罚过重,不服,欲起诉,请问张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
A.甲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
B.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
C.县工商局所在地
D.县工商局所在地
【答案】:AD。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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