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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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为人为了基于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杀人的手段压制其反抗的行为(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构成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一罪;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见财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③抢劫财物后,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杀人灭口行为,与为非法占有财物的抢劫行为没有内在联系,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④抢劫后为了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同①情况,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5、既遂的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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