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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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①对他人进行身体打击或强制暴力行为使其不能反抗,或②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eg,拔刀的动作、手指假作刀顶住后脊梁“敢动捅死你”、利用月黑风高的偏僻地区喝令“站住,交出钱来”。这里胁迫需要注意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否则不是本罪的胁迫情况。
③其他行为范围是使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只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即可。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强制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所以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程度,轻则包括下迷药迷晕、灌醉、打麻药麻翻、催眠术催眠、禁闭、捆绑、将其锁在屋内隔离等,重则包括殴打伤害、甚至包括杀人的方法。如果只是借用被害人已经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只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被抢劫财物价值大小,只要采取作用于人身的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就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加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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