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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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以上案例中广州颜某公司在未经林志玲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林志玲的肖像从事营利活动,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
二是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该公司冒用林志玲的姓名,利用林志玲的知名度获取营利,侵犯了林志玲的姓名权。
那这个公司有没有侵犯林志玲的名誉权呢?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案例中,虽然广州颜某公司冒用了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但是没有给林志玲的名誉造成损害,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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