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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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主体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让其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应由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举不出证据,便说明其已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
二、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来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与行政相对人相比,容易完成举证责任,所以行政主任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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