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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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及其制定主体是高频考点,而且内容较多,需要同学们在学习完每种法的正式渊源以及各自对应的制定主体之后,多做些针对本模块的练习题进行巩固哦!首先跟大家介绍一下常考的我国的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包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渊源中需要重点掌握前六个的制定主体。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我们就来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包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六种渊源的制定主体。
(一)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人大)制定;
(二)法律。法律由全人大和全人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中的基本法律由全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律由全人常制定;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制定。这部分要注意设区的市不包含直管乡镇的县级市;
(五)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包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本部分同学们也要掌握民族自治地方包含哪三个地方;
(六)规章。规章就是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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