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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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在《民法总则》中的主要条文如下:“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张老汉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张老汉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张老汉的同村好友老李头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6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老李头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3000元。现老李头要求张老汉的继承人支付3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4.7万元款项。 根据无因管理制度,我们能够进行下列分析:(1)老李头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张老汉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老李头为了张老汉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2)老李头提出支付3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4.7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3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老李头要求平分4.7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无因管理制度的典型案例理论,民法考试中也主要涉及这些方面,也是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和理解,并做对题目。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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