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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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责任能力
a.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记住关键词八个字“不能辨认、不能控制”来予以认定)
b.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键词是“尚未完全丧失”从而利用这些关键词来抓住题目的考点做对题目)
c.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处可以看见,又有了可以和应当的混淆,需要记住,只有老人过失和“小孩”犯罪是应当,其他都是可以,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还有个免除。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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