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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明确将协议控制(即VIE架构)界定在外商投资的范围内,但同时又增加了兜底情形
《外国投资法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如下投资活动:……(六)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合约安排”,即不通过股权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而是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和合并财务报表。该条款将VIE架构明确纳入外国投资的监管范围内,在当时引起了包括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在内的境外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香港联交所已要求每一家以VIE架构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均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外国投资法草案》可能对VIE架构造成的影响和相关风险,并要求申请人的中国律师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而根据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所包括的情形中,并不包括“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而是保留了一条兜底条款即“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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