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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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法条内容中我们得知该法条最大变化在于1、时间由两年改为三年;2、取消了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可是在民法总则颁布之时,明确过民法通则并不废除而是互为补充,这时出现了一项争议,就在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到底是否应当继续使用。一部分学说认为既然两法互相补充,而新法并未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旧法中的一年期间应当继续使用。另一部分学说认为,新法中的未规定意味着取消特殊期间,因此所有期间均为三年。经过司法实务的实践,最高法在2018年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明确支持了第二种学说。
各位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对于此问题应该认真为学员讲明两法区别及关系。以便解决学员问题更好进行授课。并辅以案例说明。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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