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单选)甲购买一部手机,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并低价卖给了丁。该手机应归: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情形中,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乙受甲的委托代为上号,但无权处分该手机,所有权仍归甲,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手机赠送给丙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的前提下,若丙想取得所有权只能依据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是:《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的丙不符合上文法条第二个条件,故所有权仍归甲。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低价卖给丁,我们只需记住善意取得的动产只适用于合法占有(租赁、借用、保管等)的情形,脱离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无论丁是多少钱从小偷那购得手机,都不构成善意取得,故该手机的所有权仍归甲。故本题答案选A。
责编:hejuanhua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