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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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相)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上面的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形,而这一情形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此规定。三是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我们知道的高空坠物事件中,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类责任又该怎么认定呢?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我们的监护人,一定要教育孩子不能乱扔东西,尤其是从高层,为了他人的安全,也为了自己的家人。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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