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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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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朱彦鹏、刘伟玮、全占军、罗建武
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旨在贯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的统一监管,实现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相较于环境监管,生态监管作为整合后一项新职能,当前主要面临着制度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机构改革实施以来,生态监管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明确,然而具体职能的转变明确还需要一个逐步推进协调的过程,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在法律法规方面,生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已有的法规尚未修订,严重影响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生态监管的效果。如国家层面尚未建立一部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的基本法,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国家重要保护区域也缺少顶层法律予以规范,《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也亟待修订。在具体制度层面,围绕生态监管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等,相关的政策标准规范尚未建立健全。如以监管部门监测为例,自然保护地监测的主体、程序、内容、方法、对象等都需要尽快明确,并建立监测制度。
笔者认为,加强生态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必须在理清生态监管职能边界的同时,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监管理念,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提升生态保护修复成效。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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