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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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保险责任范围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脱节。主要表现在:承保责任为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害;承保责任为场所责任,仅承保约定区域内的损害,约定区域外的损害不在承保范围内;未对延长报告期进行约定。上述问题会导致以下后果:责任范围不合理直接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率极低。根据保监会口径,环责险赔付率不到10%;企业投保意愿降低。
二是试点企业名单制定较为随意。试点企业名单的确定缺乏明确依据,确定投保企业范围较为随意,有些地方直接下发试点企业名单,要求企业投保,有些地方在政府网站上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设置了异议期等公开程序。
三是确定投保责任限额的标准差异较大。在上位法缺位的情况下,地方试点的责任限额一般以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评估成为确定企业投保义务额度的判断标准。各地投保企业风险分类标准多样,比如贵州将企业风险分为5级,山东分为3级,深圳分为6级。由于各地风险评估标准不一,因此各地的责任限额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风险评估不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标。在风险评估不能达到控制风险目标的情况下,在地方试点中,保险公司一般依赖风险分类手段以及除外责任进行风险控制。大多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定了很多除外责任,比如将企业排污行为导致的损害、渐进性污染导致的损害以及地下储罐损害等均列入除外责任。这样做的后果,除了风险分类条款和责任限额严格限制了企业索赔金额,直接影响环责险赔付率之外,也让企业产生保险公司收了钱就走的印象,严重影响企业投保意愿。
五是保险行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信息壁垒问题导致以下后果:保险责任限额在地方试点存在较大差异性,投保企业投保是一笔糊涂账。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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