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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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同时,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不少新问题,有必要用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监管。信息时代的法律要有正义逻辑也要注重发展效率,要做好底线监管也要积极引导,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毫无疑问,法律必须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设立底线,确立监管规则。同时,法律也可以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造机会,提供制度驱动力。据有关统计,2018年全球20大互联网公司中,中国公司占据9席。我国需要继续培育大数据平台、扩大数据体量,法律应为此保驾护航。比如,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应设置更为合理的规则。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不是从源头上禁止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而是强调同意后收集、脱敏化使用,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汇集成大数据,挖掘其价值,并进一步扩展保护个人信息的手段。还应在确立知情同意原则的前提下,设立公共利益或合理经营的豁免权,打消一些企业创新的风险顾虑。数据本身并不能产生价值,只有在流动和使用中才能为经济发展赋能。我国各地政府部门拥有生产、交通、电力等方面的大量数据,可以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实现数据流动与使用,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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