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南方电网商务平台招聘常识(65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6 09:13:54
根据规定,当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二者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复习思路,地方性法规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同一个事项的规定有不同看法时,就会产生争论,正所谓“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现在我们把地方性法规看成是儿媳妇制定的文件,部门规章看成是儿子制定的文件,两口子吵架了,生活中找谁评理呢?找儿子的爹,即儿媳妇的公公,让公公评理,那公公是谁呢?就是行政机关的爹,即国务院。
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吵架了,先找行政机关国务院给评评理,如果国务院说这是得听我儿媳妇制定的文件,那就直接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说用我儿子的文件,那就不能用直接用部门规章,为什么呢?因为邻居会说,这爷俩一起欺负儿媳妇,为了避嫌,当国务院想用儿子制定的部门规章时,还必须找儿媳妇的爹,就是亲家,也就是权力机关的爹,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找全国人大,可理解为全国人大已经闭会)。当找到儿媳妇的爹全国人大常委会时,此时就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当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应该用地方性法规文件,那就直接用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应该用部门规章,那就直接用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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