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招聘法学类知识(65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5 08:54:53
遗嘱继承
(一)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二)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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