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招聘法学类知识(65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5 08:49:59
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了解对方,双方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各自享有自己独特的权利。而在考试中进行考查时,最常见的是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考查。事实上,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具体期限各种各样,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形下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而这个特定情形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言以蔽之,试用期的长短是和劳动合同的长短有着直接关系的。
二、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在总结不同期限的试用期情形前,我们先来看一看两种极为特殊的情形。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均不得约定试用期,哪怕是一天也不可以。这两种情形为: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现实中,有些劳动合同事先没有约定具体的终止日期,而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标准,那么在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
2. 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非常短,短到不足3个月,那么这个劳动合同也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这里需要考生注意的是“不满”,换言之,如果劳动合同刚刚是3个月则完全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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