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培训专业知识(50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5 08:44:13
5. 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178条第3款: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6. 首次明确远程视频询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第120条: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263条第3款: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就是此次关于高科技装备引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面的相关法条内容。希望上述的总结对大家的学习理解有所裨益。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