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国家电网网上营业厅招聘管理类内容(62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3 09:04:48
一、主体合流法
在协调某些具体问题时,参加协调的各方往往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在这种情况下,协调者要知道这些意见都会反映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导向,但是要明确自己要以比较正确的一方或几方的意见为主,以他方的意见为从,暂且撇开各方意见的表面的对立处,将它们内在的相同点或相似点揭示出来,巧妙地把这些相同点或相似点演变为连结点。通过沟通协商,使各方当事人程度不同地修改完善原有的意见,扩大并突出共存于己方与对方意见中的相似成分,限制并压缩相左的成分,使另一方意见基本上统一到主导一方的意见上来,这样一来,双方都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争取双赢,从而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中间数法
对于非原则问题的协调,特别是在有关利益分配问题上的协调,在不伤害有关各方积极性的前提下,协调者可以折中进行处理,以“中间数”进行裁定,实现各方都能接受的权利再分配。例如,某省今年给予A市财政补助一百万,给予B市财政补助两百万,两市之间如若产生利益冲突,采取中间数法给予两市分别一百五十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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