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清则共发展。没有思想上的破冰,难言行动上的突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检察官作为监督者,要像医生看病人,老师教书一样,区别仅是职责不同,不存在高人一等的情况。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要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遵循司法活动规律,按照司法谦抑原则谨慎行使监督权,既要善于换位思考,在改进办案方式中赢得理解和支持,又要排除畏难情绪;既要从监督者的角度,敢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又要从被监督者的视角出发,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宁夏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初期,存在检察干警办案经验不足,行政执法机关抵触等多重困难。面对问题,检察干警把问题变课题,把想法变办法,坚持做到打铁还须自身硬。首先加强干警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监督能力;其次调整工作方式方法,主动换位思考。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一起想办法、找对策,帮助其纠正问题、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传递给行政执法机关。一件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使行政执法机关深深感受到在检察机关的协作与监督下,解决了很多难以推进或难以治理的问题。
监督理念的转变,为社会提供了更专业的司法服务、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同时也助推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化执法工作的建设,强化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法律意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既体现出“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也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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