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整合不影响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的完整性。综合执法队伍的定位是执法办案,职责整合范围仅限于行政处罚权,以及检查权和强制权,不排斥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相关部门仍需在源头和过程中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在工作关系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属于业务指导关系,对于划转的执法事项,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相关业务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措施进行业务指导。在组织架构上,可以依托环委会或者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加强对综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有关业务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可参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模式,依法移交综合执法队伍查处。
解读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其他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
执法协同,主要是指执法队伍之间对于特别问题的职能协调、工作衔接和联合行动机制,用以协调在行使生态环境执法职责时可能发生的冲突。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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