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时政热点播报(60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2 08:50:46
作者:生态环境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其核心是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前面几篇文章,我们就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机构、层级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解读,文章刊登以后,多位读者通过来信和来电的方式参与讨论,特别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同志提出了很多现实问题的解决办法,对丰富解读和改革探索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与读者的交流,我们发现关于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今天我们将就此问题和大家做进一步探讨。我们认为,要找准定位、理顺机制,发挥好综合执法队伍应有的作用,务必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解读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接受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领导
《指导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实施行政执法。这一表述,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领导部门的定位,从顶层设计上为综合执法队伍履职明确了方向。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起步较晚,对“以谁的名义执法”一直有不同的看法,而以谁的名义执法,将对执法程序、行政复议等环节产生影响。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均以部门名义执法,能够较好地履行执法职责。新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由此可见,目前环境执法队伍依然是受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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