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和发展最严密生态环境法治制度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要求,坚持厉行法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突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把全部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末端问责,优化改进执法方式,严格禁止“一刀切”,做到监管有标准、执法有依据、履职讲公平、渎职必追究。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意志、百姓意愿,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顺应时代、担负使命,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令在必信,法在必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方式。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顺应新事业的发展需要,增能力,提效能,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就是要科学设置机构、优化职能、协同权责、加强监管、高效运行,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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