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后,4月20日,疫苗管理法草案再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提高对制售假疫苗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元。此外,草案还对于疫苗生产、流通、监管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向大会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为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要求,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草案二审稿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