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看到,不同行业的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不同特点,具体监管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般来说,在方向性、总体性的把控上,监管手段可以更有弹性;在底线性、原则性问题上,监管部门应毫不妥协。例如,对于涉及乘客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采取更为有效的预警和防范机制;在资金融通的P2P平台上,对于非法集资、欺诈公众的行为应严厉惩处;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应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进入;在娱乐社交平台上,应划出各类娱乐行为的底线,一旦有人触碰底线则严格执法。
同时,应深入研究共享经济的主要载体——平台的特性及其所引发的新问题。共享经济活动主要是以平台为载体进行的,这与传统意义上组织结构严密的厂商有很大不同。在这种商业模式下,数以万计的分散个体经由平台进行交易,彼此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达成很大程度上依靠各方之间的信任。这就需要平台借助一系列规则如评级、打分、点赞等,来帮助互不谋面的交易方之间建立信任。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日益从原先的信息中介发展成为信用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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