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器生产商甲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017年3月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为由同时申请延期纳税。所在地税务所驳回其延期纳税的申请并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企业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30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企业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接受甲企业的申辩,直接扣押其价值30000元的一批电器。扣押后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电器以30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1)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企业的行为?
(2)哪些情况可以延期纳税?
(3)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2.某商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0日从外地某机械厂购进电扇一批,机械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商贸公司业务人员。 2017年8月12日商贸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
(1)商贸公司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如果商贸公司的业务员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那么商贸公司该如何处理?
(3)商贸公司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商贸企业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后续答案)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