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定分止争,化解个案矛盾纠纷的同时,其最大价值就在于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造诚信、文明、法治的社会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社会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是美丽中国画卷的重要内容,建设、呵护好绿水青山,有损害就必有修复,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作出的“毁绿补种”刑事判决,用法治手段促进生态保护修复,让破坏生态环境的罪犯,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弥补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可以说实现了执法办案与生态修复的综合效果,彰显了生态修复性司法保护的理念,打造了生态保护的司法样本,发挥了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社会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的应有价值。这样的司法,也是生态的,环保的,可亲的,接上了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地气,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此判决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点赞也是情理中事。
符向军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