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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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欠账,逐年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推进废弃矿山与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时,要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城镇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相衔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整合,通过实施废弃矿地复垦、再开发改造、绿化造林等方式,提高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废弃矿山由原责任人进行治理,责任人灭失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逐步安排实施;在建和生产的老矿山,由矿山企业按方案要求治理。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根据不同的用地类型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治理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领域。
四是对实施矿业权有序退出的矿山企业进行适当补偿。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
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退出有着重要的时代背景,在生态文明理念日益增强的新时代,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推进矿业权退出,是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客观要求。要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尊重矿业权人意愿,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协商解决争议。落实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情况,依据矿业权出资性质、勘查程度、开采现状、资源储量和矿区与生态功能区重叠的面积、距离为标准,通过核算前期投入成本、已探明的储量价值、企业资产评估、污染指标程度确定补偿金额,并发放就业补贴对失业人员进行补偿。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研究”(18VSJ037)阶段性成果。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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