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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成金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方传棣
实施生态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内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保证矿山企业在开发矿产资源经济活动中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或进行有效恢复治理的一项措施,是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已初步建立,但总体来看,市场化、多元化程度不高,恢复治理效果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为了更好地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还需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足额征收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基金。我国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保证金制度,对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保证金收费标准低,审批动用程序复杂,财政运行成本高,恢复治理主体不明确,未能完整体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为了克服这些弊端,2017年起,国家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明确矿山企业作为恢复主体,期待达到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目的。这项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预算,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并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设定为弃置费用,逐年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计入生产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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