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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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对于本地企业造成的污染事故,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在处理上常常会“手下留情”,导致责任者逃过惩处或只接受轻微惩处。在长沙的这起事故中,天创公司由于未对第一次污染及时处理,造成了二次污染,而第一次污染之所以未及时处理,与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对污染事故反应迟钝有一定关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地环保机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行政处理。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使责任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对政府的行政监管也是有效的监督。
对于这起公益诉讼,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目前还不得而知。但这起案例对企业和民众来说,已是一堂生动的环保教育课。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是我国的重要目标,以前那种为了经济增长而无视生态健康的野蛮做法,已经失去了市场。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仍有一些企业“顶风作案”,而一些政府为了经济数据,有时也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以环境为代价进行生产,经济效益看上去是保住了,却无法得到高质量的增长,最后反而需要社会投入更多成本治理污染。
由与污染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发起公益诉讼,对污染企业有着强大的威慑作用。公益诉讼的发起者,行使的是一份社会责任,理应得到支持。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企业推上被告席。
在长沙的这起公益诉讼案中,远在北京的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没有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这也体现了政府行政观念的进步。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当企业或个人对公共环境利益构成损害时,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的行政机构,也可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环保组织,以具体的案例唤醒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周俊生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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