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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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制定法律文件。在生态治理方面的地方共同立法,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在同一总体原则和指导思想下,就跨行政区域的生态事务形成共同的地方性法律文件。这种共同立法模式尤其适用于跨行政区域且各生态要素之间具有整体关联性的地区。地方共同立法不同于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协调。后者是两个以上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分头进行立法,分别制定地方性法律文件,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协调,使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实现协调对接,形成各地都能接受的生态法律制度安排。前者则是要建设统一的生态法律制度。
适用同一立法程序。地方共同立法应在同一立法程序中完成,即相关立法机关共同起草草案,共同在所涉区域征求意见,进行立法听证、修改和审议,最终各方以共同的名义发布,成为各相关地方共同遵守的规范。在共同立法过程中,需要听取相关地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综合考量各地在环境、资源、产业结构、交通出行、建筑标准与规范、人口乃至人们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异同,充分尊重相关地方的实际情况。
地方共同立法还应就涉及生态环境的其他有关事项制定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如地区生态保护标准、产业规制等,同时促进不同区域生态执法体制、执法标准、司法裁决的协调统一。在生态环境密切关联的地区,由相关地方立法机关共同进行生态立法,打造协同治理的地方生态法治体系,推动构建生态法治的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可以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打破传统地方立法模式存在的区域隔阂进行有益探索。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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