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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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看到,对失信者接受信用惩戒后给予其信用修复的机会,更能助力社会诚信建设形成完善的机制,有效避免失信惩戒在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时,可能带给失信者不必要的负面伤害。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失信者予以信用惩戒,而忽视失信者的信用修复,无形中让当事者在接受信用惩戒后,因信用的修复不及时,不得不背上“终身失信”的黑锅,明显有背离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特别是因为信息失真而导致的信用惩戒“误伤”现象,更是凸显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鉴于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失信者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修复自身信用,无疑既是公平公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又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然选择,其对于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而言,可以说是鸟之一翼、车之一轮。
失信并不可怕,关键要勇于改正。这既需要失信者敢于悔过自新,又需要从机制上兜底保障失信者有修复自身信用的机会,二者缺一不可。国务院在印发社会诚信建设指导意见时,早就注意到了信用修复的重要性,将其与失信惩戒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两个重要抓手,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包括信用纠错修复、自新修复、主动修复等具体内容的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当务之急,是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勇气,将这些具体顶层设计目标逐一落到实处。如此,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才能相得益彰地释放出助力社会诚信建设的强大正能量。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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