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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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最关键的就是证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尽管网上信息都被删除,但只要有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单,售楼员的电话录音、信息截屏,都可以证明其虚假宣传和承诺,同样可以用其主张权利。首先,《广告法》规定,开发商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既然代理公司代表开发商进行销售,他们的虚假承诺也应被视作是开发商的承诺;其次,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最后,《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即使是广告中宣传和口头上的承诺,只要兑现不了,也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然而,“上法庭”毕竟耗时耗力,保留充分的证据也并不容易,如果职能部门能够在日常严格监管,开发商的这些猫腻和潜规则就不会大行其道,说到底,除了让法律兜底,也该有监管之手荡涤市场污浊,事先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文/宋鹏伟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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