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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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出台,则是对相关规定的细化和完善。《意见》进一步重申了公务员离职后就业回避这一重要原则,并提出了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制度的执行和后续的监管,《意见》要求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辞职者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这一点明确了原单位对辞职的公务员,在一定时间段仍然负有监督责任,而并不是“人走责尽”。对于一些较高级别的公务员辞职,《意见》明确要求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也应加快制定,尽力压缩打“擦边球”的空间。《意见》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管理,加强公务员辞职“下海”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平,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理想、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都希望通过有效的途径,大展宏图、丰富人生、成就自我。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毕竟公务员这个行业有别于其他,公众担心的是他们走得“不干净”、履新“不公平”。公务员辞职越是常态化,越要扎紧制度的藩篱,“进出”有序,才能真正体现人才流动的价值,更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宋明月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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