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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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追偿(10月26日《西安日报》)。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基于此,2016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11家知名电商携手推出网购“先行赔付”制度,可以说是监管和维权的又一次进步。如今陕西省规定,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损,可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是对网购“先行赔偿”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网购食品安全。
网购食品“先行赔偿”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受到严格约束。换言之,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笔者认为,实行网购食品“先行赔偿”,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刺激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促进网络经济做大做强。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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