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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地方政府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做法,实际上是用行政权力取代市场竞争机制,人为给企业商标加戴政府信用的光环,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和连带责任,实则并不可取。而且,各地政府为了打造地方品牌,往往会出台“著名商标”认定规划和数量,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标准,也是绞尽脑汁无所不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而弄虚作假凑数,均导致“著名商标”里掺杂不少水分。
事实上,不仅“著名商标”存在这些问题,诸如“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等认定和特殊保护政策,都存在类似弊端,乃是越俎代庖之举,应一并取消掉,交给市场竞争抉择为好。
须知, 一个商标究竟好不好?有多“著名”“驰名”?应该是消费者和市场说了算,把商标分成“著名”“驰名”与“非著名”“非驰名”,本身就有不公平之嫌。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若是经营不善、发生危机事件,再“著名”或“驰名”的商标也不能挽救它,比如三鹿的倒下就是典型例子。而“非著名”“非驰名”商标的企业,只要产品质量过硬,管理得当,一样有它的市场,消费者亦会认可。
因此,政府应遵循谨慎态度,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底线,不要过度干涉市场,不要做这些无谓的事。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江德斌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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