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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高检和公安部获悉,由两部门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12月20日《新京报》)
从常规视角看,“违法必究”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经济行为一旦触及法律,就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即便是暂停经营行为、扣押冻结财物,被强制要求配合调查取证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新规出台,提出“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这看似不经意的一句话,实则包含了太多内容,让人直观感受到法律的人性化、人权化导向。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但法律法规不论是文书本身,还是在执行层面,总是或多或少不尽如人意。少数单位在侦查办案、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组织的财产进行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不当且超量的强制措施,严重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许从“执法必严”的角度,无需过多纠结,但倘若调查发现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责较轻无需过重处罚,那么带来的经济损失很难弥补,也造成个别利害关系人有苦难言,甚至会拖垮企业。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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