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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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KTV经营场所收取的所谓“版权费”,是指KTV的歌曲著作权使用费。根据我国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使用费是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收取。也就是说,KTV是缴纳版权费的主体,而非收取版权费的主体,根本就无权向消费者来收取版权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KTV场所要么在暗中加收版权费,消费者毫不知情;要么直接向消费者另外收取版权费,自身根本就不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而消费者在被索要版权费的情况下,除了发点牢骚,不管情愿不情愿,大多数人还是支付了版权费,这在客观上也“纵容”了KTV场所的这种不当收费行为。如果消费者都了解有关版权方面的知识,都来抵制KTV的这种“乱收费”行为,恐怕KTV就很难再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了。
KTV是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缴纳版一定比例的权费理所当然。而消费者在KTV唱歌、消费,为KTV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在KTV获取的经济利润当中,理应包含KTV需要缴纳的版权费,也就是KTV所要承担的经营成本,消费者则无需再为版权费买单。笔者认为,要抵制KTV场所的这种“乱收费”行为,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版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民众知晓哪些情况下消费者不需要缴纳版权费,从而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抵制商家的“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商家的“乱收费”行为及时叫停和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双管齐下,类似KTV收取“版权费”转嫁成本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消费者不是“唐僧肉”,任何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全社会都应该坚决抵制。但愿湖南长沙KTV能立即纠正不当收费行为。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家发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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