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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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当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则进一步说明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这些规定意味着,任何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来支付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而且相比于有价证券等比较轻便的实物来说,南昌这家砖厂的行为尤为可恶。他们竟然以砖这种拿不动、搬不走、不好卖的“硬通货”来强行抵扣农民工工资,难道农民工们辛苦一年最后还得用自己应得的工资去“买”自己生产出来的砖?这种卑劣的“如意算盘”都打得出,看来当地有关部门有必要请出诚信“黑名单”这个“法宝”来治治砖厂老板了。
“实物抵薪”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有过。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里便有过十分生动的刻画,毛巾厂的效益不好,所以就给职工大量地发毛巾,鼓励职工自己去卖,弄得职工家里人连裤头都是用毛巾缝制的。但那是属于特殊时期的时代产物,多少还有一些无奈的道理可讲。可如今是什么时代?物质已经极大丰富,市场经济已经充分搞活,办得起砖厂却卖不出砖去,就只能说明老板无能,经营无方了。但是即便如此,也不应该拿“实物抵薪”来坑害农民工,转嫁自己的经营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假如真的遇上了这种妄图以“实物抵薪”行为来“耍无赖”的用人单位,农民工兄弟切不可逆来顺受地被动接受,而是一定要勇敢地大声喊出“不”字来,并继而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程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乔木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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