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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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坚守的法治底线以及司法在互联网经济治理中的成熟与谦抑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对原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长宁法院表示,被告“拼多多”公司依据协议认定原告售假行为及售假金额均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遵循商业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
这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平台找“神秘买家”买假,之后又找厂家鉴定为假。这一举动有点“挖坑设套”的意思,似乎还暗合了我们常说的知假买假这一在舆论中有很大争议的行为。知假买假的行为在法律上现在还没有定论。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其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法的规定。2017年,最高法也准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不过,目前还没有结论。
此案中,平台的行为与我们常见的知假买假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平台对售假商家的处罚并非是依据消法,而是依据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协议。既然是协议,那就是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在判决中,法院也认定了协议合法有效,网店对协议的内容是知情的。同时,法院还认定了平台在这一事件中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是合法的,所以最后判定网店败诉。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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